西汉.司马迁《史记.商君列传》:“商君亡,至关下,欲舍客舍。
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,曰:‘商君之法,舍人无验者坐之。
’商君喟然叹曰:‘嗟乎!为法之敝,一至此哉!’” 商鞅此言意谓自己立法,自受弊害。
后用喻自作自受。 清.蒲松龄《聊斋志异.余德》:“余笑起,飞一巨觥;酒方引满,蝶亦飏去。
顷之,鼓又作,两蝶飞集余冠。余笑云:‘作法自毙矣。
’亦引二觥。”。
犹“作法自毙”。见“作法自毙”条。
此处所列为“作法自毙”之典故说明,提供参考。“作法自毙”原作“为法之敝”。据《史记・卷六八・商君列传》载,战国时期秦孝公任用商鞅治理国政,并接受变法主张,实施一连串改革,使得秦国逐渐走向富强,进而成为战国七雄之一。由于商鞅执法非常严苛,得罪许多王亲贵戚。孝公死后,惠公即位。惠公原本就对变法持反对意见,再加上公子虔等人对商鞅怀恨在心,密告他有谋反意图,于是派遣官吏全力捉拿他到案。商鞅潜逃到函谷关时,想要到旅舍投宿,旅舍主人不知道他就是商鞅,说:“这是商鞅制定的法令,让身分不明的人留宿旅舍,被查到了会遭到牵连而受罚。”拒绝让他留宿。商鞅叹气说:“唉!自己订立的法规,竟然把自己害到这种地步!”后来“作法自毙”这句成语就从这里演变而出,用来比喻自作自受。出现“作法自毙”的书证如:《聊斋志异・卷四・余德》:“余笑起,飞一巨觥;酒方引满,蝶亦飏去。顷之,鼓又作,两蝶飞集余冠。余笑云:『作法自毙矣。』亦引二觥。”
01.《太平广记・卷一二一・鱼思咺》引《朝野佥载》:“上欲造匦,……咺应制为之……。无何有人投匦言咺。云:『……(咺)为敬业作刀轮以冲阵,杀伤官军甚众。』推问具承,诛之。为法自毙,乃至于此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