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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“三章法”。唐 李商隐《今月二日不自量度辄以诗一首四十韵干凟尊严》:“愿守三章约,还期九译通。
”。
仅有三条的法律约定。典出“约法三章”。见“约法三章”条。
此处所列为“约法三章”之典故说明,提供参考。秦朝末年,天下大乱,群雄纷纷起兵抗暴,其中以刘邦和项羽的势力最为强大。刘邦认为想要得到天下,必先得到民心,因此他很重视民心的向背,军纪也相当严谨。当刘邦的军队前进至霸上时,秦王子婴前来投降,有些将领建议把秦王杀了,但刘邦认为秦王既然已经投降,就不当杀掉他,否则会失去民心。后来刘邦进入秦朝首都咸阳之后,不久又还军霸上,召集各地的父老豪杰,向他们宣布︰“父老们长久苦于秦朝的苛法,今日我既然最先进入关中,理当为关中的王,所以我要和父老们重新约定法律,新的法律只有三条,就是:杀人者要处死,伤人者要受处罚,抢劫者要判刑。其余秦朝的苛法全部废除。”百姓们知道了这个消息,都非常高兴,更加爱戴刘邦,为日后汉朝的建立奠定了基础。“约法三章”就是直接摘自典源的一个成语,用于泛指事先约好或规定的事。
01.清・吴世涵〈杂诗〉:“欲使吏无欺,科条删繁辞,有如三章约,吏知官亦知。”